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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小起订量:1 台 可售数量:10000 台


本部分与GB/T 5169.11-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,
a)增加了“小部件”的术语,定义和图示(本部分的3.1)1
b)取清了GB/T 5169.11-1997中有关灼热丝顶部与试验样品接触时间的规定(GB/T5169.11-
1997中的9.4),此内容包含在GB/T 5169.10--2006中;
e)取消了GB/T 5169.11-1997中9.5的内容。
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。
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。
本部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8)归口。
本部分由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,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,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参加起草。
本部分主要起草人:陈灵,陈兰娟,张效忠、
本部分于1997年首次发布,本次是第一次修订。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
第11部分:灼热丝/热丝基本试验方法
成品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
1范围
GB/T 5169的本部分详细规定了着火危险试验中施加于成品的灼热丝试验。
本部分中的成品是指电工设备及其组件和部件,
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就是在编写自己的出版物时,凡是适用之处都要利用这些基本安全
出版物。
2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面成为本部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
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,然而,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
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,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,
GB/T 5169.5-199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;试验方法第2篇;针焰试验
(id: IEC 60695-2-2,1991)
GB/T 5169.10-2006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10部分:灼热丝/热丝基本试验方法灼
热丝装置和通用试验方法(IEC60695-2-10:2000,IDT)
ISO/IEC 13943:2000防火安全术语
3术语和定义
ISO/TEC 13943:2000给出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,
3.1
小部件small parts
部件在一个直径为15mm的团内能够完全展开每个表面,或表面的某些部分展开在直径为15mm
的回之外,但是任何部分都不适合放置一个直径为8mm的圆(见图1)。
注,当检查表面时,忽略表面上的突出部分和最大面积上直径不大于2mm的孔、
直径为8和的圆
表真
要求缴约燕丝试验
不要求做约函经试验
图1
4试验条件的说明和试验样品选择
如果可能,试验样品应是一个完整的成品,试验样品的选择应确保试验条件与正常使用中存在的GB/T 5169.11-2006/IEC60695-2-11:2000
条件无显著的差异,如形状、通风、热应力影响以及试验样品可能出现的火焰或燃烧颗粒或灼热颗粒落
到试验样品附近的影响。
如果试验不能在完整的成品上进行,或除非有关规范另有规定,则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,
a)在需要检验的部件中切下一块;
b)在完整的成品上开一小孔使其与灼热丝接触;
)从完整的成品中取出需要检验的部件,进行单独试验。
在有关规范中应规定哪部分可以取出,以便接触到灼热丝,孔太小可能会因周围物体的起燃、灼热
丝温度的降低,或氧气的利用率受到限制而影响试验结果,然而孔太大则会比常态得到更多的氧,也会
影响试验结果。
在试验期间,如果装有
(验样品的设备的任一部分因灼熊丝的热量而起燃,从而影响试验样品受热
条件时,这样的试验应是
应确保在规定的
行试验,灼热丝不会使部件起燃,如果起件被
燃,其燃烧的持续时间是
有限的,不会因试验
CHINA
焰或读
样品
热颗粒时延,
如果在施加灼
药丝期间试验样品冒出火焰面
产生着火危险,期需要使用其他起燃源作进一步试验,
如将针焰施加到
的火焰而受到影响的那些
部件上。
灼热丝试验
于可能需要其他试验方法(例如GB/T5169,5-1997中的计焰试验)的小部件。
5试验装置的
GB/T 516
-2006的第享给
试验装置的说
为了评定火
延的可能性,
从试验样品上落下的
灼热颗粒面引起的火焰蔓延的可能
性,将GB/T51
2006的
3规定
在试验样品周围或下面的材料或元件,放在
试验样品的下面
验样品与代表周围材料或元件的销底
备中的实际距离
SOHVONVIS
之间
的距离应等
试验样品安装在电工设
如果试验样
个完整的独立式设备,应按正常使用位置将其放置在GB/
5169.10--2006的
5.3规定的铺底层
底层在设备底部四周至少
长 100mm.
如果试验样品
完整的壁挂式设备,
按正常使用位置将
其固定在GY/T 5169.10-2006的
5.3规定的铺底层上
mm处。
6严酷等级
应从表1中选择试验港
验严品等级
优先选用试验温度/℃
容许偏差/K
550
10
650
10
750
±10
850
±15
940
±13
如果有关规范有要求,也可使用其他试验温度,
统,试验导则见附录A.
7温度测量系统的校验
温度测量系统的校验见GB/T5169.10-2006的6.2。预处理
除非有关规范另有规定,试验样品和使用的铺底层在温度15℃~35℃,相对温度45%~75%的大
气环境下放置24h。
9初始测量
试验样品用目测检查,当有关规范规定时,应测量机械和电气参数。
10试验程序
试验程序见GB/T5169.10-2006 的第8章。
10.1除了GB/T5169.10-2006第8章的规定之外,除非另有规定,试验样品安装时应使灼热丝的顶
部施加到试验样品在正常使用时可能会遭受热应力的表面部分。灼热丝应尽可能地保持水平。
在同一个试验样品上进行的试验多于一个点时,应注意前逐的试验导致的劣化不能影响后面要做
的试验的结果。
在没有详细规定设备
用期间遭受热应力的区域时,灼热动的顶部应施加在试验样品最薄
之处,而且离试验样品上
不少于
在试验期间,将试
定在试验装置上.
应将额外的机械应力传给试验样品,
10.2除非有关规范
定,试验应在一个试验样
品上进行。
11观察和测量
OF CHINA
,应对试验样品,试验样品调围的部件和放在试验样品下面
的规定的铺底层进
m)从灼热丝直加开始到试
b)从灼热统加开始到
试验样品下
燃的持续时间(A.)
载之后:
c)火焰最大
应以5mm
读时间u
可能在施加期间
但起燃
时,可能产生高的火焰
为时约1..这
种火焰不计在内:
d如果是由
OUVONIS
的灼热丝
带走大部分思烧材料而使试验作品通过了试验,则应将这一情况记
录在试验
e)放在试验样
的规定的组底层的任何
注:火焰的高度是指
施加在
弱光下观察可见火焰顶部之间的垂直
距离,
如果有关规范有规定
机械或电气参数,
12试验结果的评定
除非有关规范另有规定,试验样品如果没有燃烧或灼热,或全部符合下面的情形,则认为通过了灼
热丝试验:
a)如果试验样品的火焰或灼热在移开灼热丝之后的30s内熄灭,即 1,≤L.+30 s和
b)当使用规定的包装组纸的铺底层时,绢纸不应起燃。
13在有关规范中应给出的资料
a)试验样品的型号和说明(见第4章):
b) 制样的方法(见第4章);
c)试验样品的所有预处理(见第8章);d
试验样品的数量(见10.2);
受试表面和灼热丝施加点(见10.1);
D用于评定燃烧颗粒影响的规定的铺底层(见第5章):
g)试验温度(见表1);
h)是否在同一个试验样品上进行的试验多于一个点(芜10.1);
i)所规定的标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,或是否采用其他标准例如..1。和火焰高度(见第11章);
j)要测量的机械或电气参数(见第9章和第 11章)。前
言
GB/T 5169(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》分为以下部分:
GB/T 5169.1-200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1部分:着火试验术语(IEC60695-4:
2005,IDT)
-GB/T 5169.2-2002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:着火危险评定导则
总则
(IEC 60695-1-1:1999,IDT)
--GB/T 5169.3-2005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3部分:电子元件着火危险评定技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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